AI数字人项目为什么需要核查人脸与声音数据?

数字人可能使用可识别个人的人脸、声音和交互数据。应核对数据来源、处理依据、敏感个人信息识别、告知与授权、供应商访问和删除安排,并同时检查生成内容涉及的人格权益。

虚拟偶像AI数字人数据合规风险分析

虚拟偶像AI数字人的应用场景

虚拟偶像AI数字人的应用场景覆盖了娱乐、商业、教育、金融等多个领域。在娱乐领域,虚拟偶像通过直播、短视频、虚拟演唱会等形式与粉丝互动;在商业营销领域,AI数字人已成为直播电商品牌营销的重要工具,例如虚拟主播带货、虚拟偶像数字广告等;在企业服务领域,AI数字人广泛应用于智能客服、虚拟培训、数字营销及远程协作等场景。

虚拟偶像AI数字人的法律规制

在虚拟偶像AI数字人的监管方面,我国形成了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础,以行业规范为补充的多层次法律框架体系。

《网络安全法》主要规范AI数字人的网络行为和内容发布,要求其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虚假信息、淫秽色情、恐怖暴力等内容。《数据安全法》重点关注AI数字人运营过程中的数据安全保护,特别是在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的安全保障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则聚焦于AI数字人在与用户互动过程中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规范,要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AI数字人等深度合成服务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要求 AI 生成内容需标识并持续提示消费者,运营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纳入监管范围,对虚拟偶像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AI数字人的案例指导

全国首例AI数字人纠纷当属2023 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数字人Ada侵权案件。该案中,上海魔珐公司于 2019年10月通过公开活动发布了数字人Ada及相关视频。随后,2022年7月杭州四海公司未经授权在抖音发布了2段含有 Ada 的视频画面。法院审理认为,虚拟数字人虽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表演者,不享有表演者权,也不享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或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但是,魔珐公司作为该虚拟数字人的制作方以及真人演员所属公司,依法或依约拥有该虚拟数字人相关的权利。法院认定 Ada 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四海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美术作品、视听作品、录像制品以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四海公司为魔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包含维权合理费用)12 万元。此案过后,在数字人形象著作权、AI合成声音权、虚拟主播责任、平台审核义务等方面逐步积累了一些规则与共识[^e0]。

AI数字人的数据合规风险

鉴于当前尚未成熟的市场规则和训练数据的黑盒现状,AI数字人研发环节的算法备案、模型训练及数据处理等问题暂不纳入讨论范围,本文聚焦于AI数字人上线运营阶段的数据合规风险:

1.数据收集风险。在AI数字人互动场景下,用户往往在使用过程中被动地产生大量数据,包括互动记录、行为轨迹、偏好信息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运营方需要在用户注册、使用过程中明确告知数据收集的范围、目的和方式,并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在即时、复杂的应用场景下,运营方如何合法取得用户的授权同意,是一项严峻的挑战。

2.敏感个人信息风险。AI数字人在运营过程中可能收集用户的生物识别信息(如人脸、声纹)、健康信息、金融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设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必须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运营方必须仅收集为实现特定目的所必需的最少个人信息,并在目的达成后及时删除或匿名化处理,采取隐私计算等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处理。

3.算法偏见风险。算法模型可能隐含偏见或错误信息,例如,AI 推荐系统若基于用户画像进行歧视性定价,将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基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AI数字人运营方需要采用可解释的 AI 技术,如决策树、规则引擎等,或者对深度学习模型进行可解释性改造,使其决策过程能够被理解和验证,防止算法产生歧视性结果,确保算法决策的公平性和无偏见性。

4.用户画像与自动化决策风险。AI数字人在与用户进行交互的过程中,有机会获取用户偏好、行为习惯等大量的个人信息用于用户画像与精准推送。《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自动化决策和用户画像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当运营方向用户推送内容或进行商业营销时,必须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通用选项和拒绝方式。

5.内容标识风险。在AI数字人直播场景中运营方为追求拟真感可能会淡化标识(标识尺寸过小、颜色与背景融合等),或是短视频内容经多平台转发后标识被二次编辑移除(如去水印工具)。《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要求 AI 生成内容需显著标识并持续提示用户,运营方可以采用实时水印技术并多模态覆盖,确保裁剪/缩放/转发后仍可见“当前为AI生成内容”标识。

5.新监管政策对行业的影响

不同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对 AI的七要素界定[^e1]清晰地排除了传统APP与简单交互系统,2025年12月27日国内发布的《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使用“拟人化互动服务”的宽泛定义,旨在对所有以模拟人类人格特征为核心的人工智能互动服务进行监管,可能对虚拟偶像AI数字人产业造成一定的发展阻力。

例如,该办法要求运营方应当显著提示用户正在与人工智能而非自然人进行交互,在用户初次使用、重新登录时,应当以弹窗等方式动态提醒用户交互内容为人工智能生成(连续使用超2小时需弹窗提示),避免诱导用户过度依赖,这可能降低用户粘性,无法长期运营。

该办法规定运营方应当建立未成年人模式,向用户提供未成年人模式切换、定期现实提醒、使用时长限制等个性化安全设置选项,并需取得监护人同意,这可能导致部分AI数字人服务的用户群体受限,限制商业拓展。

该办法规定运营方采取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访问控制等措施保护用户交互数据安全,且不得将用户交互数据用于模型训练,这可能限制AI模型的迭代优化能力,影响服务的个性化和智能化水平。

[^e1]: 判断人工智能系统的依据:人工智能系统的定义涵盖范围广泛,判断一个软件系统是否属于人工智能系统,不能简单地通过自动判定或依据详尽清单来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该系统的具体架构和功能,并依据《人工智能法案》第3(1)条中规定的七个定义要素,即基于机器的系统、自主性、适应性、系统目标、使用AI技术推断生成输出的能力、影响物理或虚拟环境的输出以及与环境的交互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