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型训练与获取训练数据的版权风险,需要分别核查吗?

需要分别核查数据获取、复制留存和模型训练。美国法中的合理使用判断依赖具体事实,项目仍应核对来源、授权范围、使用目的与市场影响。中国及其他法域的项目还需要另行确认适用规则。

摘要:2025年至2026年,Anthropic“巴拿马计划”与亚马逊VGT3仓库的两起“买书毁书”事件相继曝光,前者已以15亿美元的集体诉讼和解落地,成为AI训练数据版权诉讼风险的第一个可量化价格。对企业而言,这起案件真正的价值不在于其学理贡献,而在于它把一个抽象的合规问题,变成了一套可以直接搬进风险清单的操作标准:训练本身可以主张合理使用,但获取数据的方式必须独立经受审查,二者不能相互救济。本文以合规律师的视角,拆解裁判确立的三条判断标准、还原15亿美元和解背后的敞口测算逻辑,判断这条路径在中国法下是否可复制,并针对AI模型开发方、内容版权方、企业采购方、投资尽调方四类主体,给出可以直接落地的行动清单。

关键词:AI训练数据 著作权 合理使用 数据来源合规 Bartz诉Anthropic案

一、案件速览:三个动作,两种结局

Anthropic的训练数据来自两条管道:一条是2024年启动的“巴拿马计划”——批量购入二手纸质书,拆除书脊、整本扫描、销毁原件;另一条是2021年起由联合创始人经BitTorrent从盗版站点批量下载的逾700万册电子书,长期保存在内部服务器中。2026年8月,404 Media的调查报道显示,亚马逊在拉斯维加斯VGT3仓库采用了高度相似的书籍处理流程,据报道用于AI模型训练;该流程与具体Nova型号的完整对应关系,尚待权威材料进一步证实。[1]

2025年6月23日,主审法官William Alsup在即决判决中把“用书训练模型”拆成三个动作分别评价,结论截然不同:[2]

行为法院认定关键理由
用书籍训练模型构成合理使用具有高度转换性,不替代原作阅读
购买纸书、扫描、销毁原件构成合理使用复制件总量未增加,属于载体转换
从盗版站批量下载建库不构成合理使用获取行为本身即完成侵权,与用途无关

2026年7月20日,法院对15亿美元的集体诉讼和解作出终局批准,覆盖482,460部作品,主要对应的正是第三类行为——盗版下载。这份判决对企业最有操作价值的一句话是:合理使用能够豁免的是“怎么用”,不能豁免“怎么拿”。这也是本文其余部分展开的唯一线索。

二、风险拆解:训练数据的三道合规关口

2.1 训练本身:转换性抗辩不是护身符

法院认定训练具有转换性,绑定于两个具体事实:原告未主张模型输出复现了原作内容,且Anthropic为产品部署了防止逐字输出的过滤机制。这意味着转换性抗辩不是自动生效的——它依赖两项可被反证的事实前提。企业需要能够证明:模型没有能力大段复现受保护表达,且已部署相应的技术过滤措施。缺乏这两项证据支撑,训练环节的合理使用抗辩在诉讼中并不牢靠。

2.2 破坏性扫描:合理使用的三个前提条件

法院明确声明,这项认定“并未确立所有书籍扫描均属合法的一般规则”,而是绑定于三个具体事实同时满足:

前提条件具体要求缺失后果
购买行为真实发生有可追溯的采购凭证,非套牌、代购或来源不明的批量交易无法证明取得的合法性起点
一比一格式转换扫描不增加复制件数量,不同时保留纸质与数字两份可用副本复制件总量增加,性质等同于新增复制
原件确已销毁有可验证的销毁记录,且不存在未销毁的库存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基础不成立

三个条件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这也是合规审查中最容易被企业内部误判的地方——“我们确实买了书”只满足了第一项,不能替代对另外两项的核查。

2.3 盗版下载:独立于使用评价的获取违法

法院的论理可以浓缩为一句合规提示:从非法渠道取得作品的那一刻,侵权已经完成,且不因后续训练具有转换性而被追溯免责。事后补购正版、纳入合规数据集,都不能消除此前非法获取行为本身的侵权性质,至多影响法定赔偿数额的裁量。对企业而言,这是一条不能通过后续补救清洗掉的历史责任——语料库的“数据血统”一旦被污染,无法靠下游合规动作漂白。

三、把风险换算成数字:企业该如何测算敞口

《美国版权法》第504条(c)款规定,故意侵权的法定赔偿上限为每部作品15万美元。[3]将本案的三个价格锚点并置,是合规律师做成本收益分析时最实用的参照系:

路径每部作品的实际/理论成本说明
盗版下载、经诉讼和解约3,000~3,100美元15亿美元 ÷ 482,460部作品
市场化许可(如HarperCollins/微软)约5,000美元已公开报道的授权交易价格
法定赔偿顶格150,000美元17 U.S.C. §504(c),故意侵权情形

以本案规模测算,若按法定赔偿顶格计算,理论敞口约达723亿美元;即便按较保守的每部3万美元估算,仍高达约145亿美元——这正是Anthropic在开庭前选择和解的经济动因。企业测算自身敞口时,最简单的公式是:涉案作品数量 × 每部15万美元法定赔偿上限 = 理论最大敞口。这个数字通常会远超过事前建立合规数据来源体系的成本,这也是本文第五、六节所有建议的经济学基础:合规审查成本远低于诉讼与和解成本。

还有一点提醒客户注意:案件以和解结案,Alsup关于合理使用的裁定未经上诉审确认,不构成对全美国具有拘束力的先例。目前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内推进的几十起同类诉讼,完全可能得出不同结论——15亿美元买断的是这一个案子,不是这类风险的确定性答案。

四、这条路径能否在中国复制:结论与理由

结论:不能。建议企业不要将“合法购买+破坏性扫描”视为可移植到中国业务的合规范本,理由有二。

其一,制度基础不同。美国合理使用采开放式标准,《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四要素仅是非排他性考量因素,法院可以通过判例扩展边界。中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十二类具体情形,并保留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转介条款;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尚未为AI训练单独增设例外。商业性、规模化、全文式的模型训练难以被涵摄于现行具体情形。这意味着Anthropic在美国可以援引的“转换性使用”抗辩,在中国现行法框架下没有直接对应的制度出口。

其二,中国已经用行政规章把“合法来源”设成了前置义务,而不是留给事后诉讼去认定。[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要求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第十九条要求企业能够就数据来源作出说明;《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要求数据收集采取合法正当方式。换言之,中国企业面对的不是“打不打得赢官司”的问题,而是能否在监管检查、投诉响应、诉讼举证任一环节,拿出一份经得起审查的来源说明。

需要留意的司法动向: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奥特曼案”确立了输入端相对宽容、输出端从严审查的思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2026年3月的工作报告中提出,对已善尽注意义务的AI服务提供者应把握“容错”空间。[5]但这句话的前提是“已善尽注意义务”,能否证明,取决于企业是否留存了可供审查的记录。这正是第六节要解决的问题。

五、四类主体合规行动清单

5.1 AI模型开发者 / 训练数据采购方

5.2 内容创作者 / 版权方

5.3 企业AI采购 / 部署方

5.4 投资人 / 并购尽调方

六、从标签到证据链:训练数据合规体系搭建

企业描述数据来源时习惯使用“公开数据”“购买数据”“合作数据”“自有数据”等标签,但这类标签经不起监管检查或诉讼举证的推敲:“公开”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复制,“购买”可能只取得了一份载体,“合作”不代表合作方有权许可训练性使用。真正管用的,是一条可以完整还原的证据链——本文称之为“取得过程证明”,至少应包含五层记录:

层次核心内容
来源身份作品、作者、出版者、数据提供方、取得日期、对应数据批次
取得权利所取得者是所有权、访问权、复制许可还是专门的训练许可;许可主体是否有权授权、是否覆盖机器学习用途
处理过程拆解、扫描、格式转换、去重、标注等每一步操作,及原件是否销毁、由谁完成
实际用途数据进入了哪一模型、处于哪一训练阶段、退出使用后衍生副本是否同步删除
披露一致性实际取得方式与对外披露、模型卡、监管材料是否相互印证

对应的采购合同,建议至少包含以下条款:数据目录及版本清单、逐类内容的权利基础与许可证明、训练与再许可范围的明确界定、禁止来源与高风险数据的排除规则、权利状态变化后的通知与下线机制、审计配合与侵权责任分担条款。若供应商只能交付数据、无法交付取得过程的证明,企业买到的很可能不是一项资产,而是一包无法定价的历史风险。

组织层面,建议落实四项机制:数据按来源合法性分级隔离存储(已获授权/公有领域/来源存疑/明确违法四档,禁止混放);获取合法性与使用转换性双线审查,任一方存疑均不得放行;输出端部署防止逐字复现的过滤机制;全链路留痕并针对监管问询、权利人投诉预先准备应答口径与证据包。

七、一页纸自查清单

检查项是否具备
是否存在来自已知盗版站点的语料,且已完成排查与清理☐ 是 ☐ 否 ☐ 待排查
“购买+扫描”路径是否同时满足购买真实、一比一转换、原件销毁三项条件☐ 是 ☐ 否 ☐ 部分满足
是否为每一批训练数据建立了来源、权利、处理、用途、披露五层记录☐ 是 ☐ 否 ☐ 部分建立
数据采购合同是否包含来源担保之外的可执行条款☐ 是 ☐ 否
模型是否部署了防止逐字复现受保护表达的过滤机制☐ 是 ☐ 否
是否已按合法性将数据分级隔离存储,避免合规与违规数据混放☐ 是 ☐ 否
是否已就监管检查、权利人投诉准备应答口径与证据包☐ 是 ☐ 否

结语

Bartz诉Anthropic案给企业的启示,不是“训练数据能不能用”,而是一套可以直接拿来做风险分级的标准:训练本身的抗辩是有条件的,破坏性扫描的合法性系于三个可核查的事实,盗版下载是无法被后续合规动作治愈的历史责任。这套标准即便在美国也只是地区法院层面的判断,在中国现行法下更没有对应的制度出口——中国企业面对的是行政规章设定的前置义务,而不是留待诉讼去廓清的模糊地带。真正能够降低风险的,从来不是寻找下一处制度空子,而是把数据取得的合法性建成一套可以拿出来给监管、给投资人、给法院看的证据体系。这件事现在做,成本是合规团队的工作量;出了事再补,成本是按件计价的法定赔偿。

说明:本文所涉案件事实、判决内容与法律条文,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公开裁判文书(Bartz v. Anthropic PBC, No. 3:24-cv-05417-WHA, N.D. Cal.)、和解协议公开文件及中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为准;部分产业事实来自媒体调查报道,尚待权威信源进一步印证。本文为一般性合规提示,不构成对任何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具体判断应结合个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注释与资料来源

  1. 相关事实依据404 Media于2026年8月发表的实物追踪调查报道整理,公开材料未披露具体书目版本与最终训练用途的完整对应关系,引用时已作相应保留。
  2. Order Re: 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 Bartz v. Anthropic PBC, No. 3:24-cv-05417-WHA (N.D. Cal. June 23, 2025) (William Alsup, J.); Final Approval Order (N.D. Cal. July 20, 2026) (Araceli Martínez-Olguín, J.).
  3. 17 U.S.C. §504(c):故意侵权情形下,法院得依原告请求酌定法定赔偿,每件被侵权作品最高不超过十五万美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5.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2026年3月9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工作报告;杭州互联网法院“奥特曼案”公开报道。